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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财务与资金管理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08-09-08 字体:【 访问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陆城街道办事处,松宜矿区、宜都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实施农村综合配套改革以来,我市在加强农村财务管理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推行了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制”的管理模式,建立健全了财务公开、民主理财为重点的监督管理机制,有力促进了新农村建设。为进一步巩固农村综合配套改革成果,切实转变政府服务职能,规范化管理农村财政财务,鼓励村级经济组织投资创业,多渠道增强集体收益,促进基层组织廉政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08]8号)的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村级财务与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村级财务委托代理制度

  《宜都市农村财务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都政发〔2003〕43号)文件已明确在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不变的前提下,村级集体将其帐目和资金委托所属乡镇“农村财务服务中心”代理核算、管理,全面推行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制。

  (一)进一步完善村级财务定期报账制度。各乡镇开展代理服务后,村级财务实行村报账员向代理服务机构定期办理当月的财务手续,统一报账时间为次月1日—10日(节假日顺延),特殊情况必须在一个季度内报账。对于跨季度、跨年度的任何支出凭据,村民理财小组不予审核,代理服务中心不予入账。

  (二)进一步强化“三级审核”制度。各村每月财务收支首先必须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查;每月报账日再到代理服务中心审核;每年终了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年度审计。开展代理服务后,代理服务中心应主动接受上级部门及有关单位实施的审计监督,并公开审计结果。村民委员会换届、代理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轮换时,应组织相应的离任审计。

  (三)进一步健全村级财务会计定期公开制度。开展代理服务后,代理服务中心应定期向村民委员会提供详细、完整的村级财务信息。村民委员会收到代理服务中心提供的村级财务信息后,应定期在本村公开位置予以公布,包括村资产负债表、收益表、收入明细表等,接受村民的监督。

  (四)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村级财务实行“村财乡管”后,村级历年财务档案及各种经济合同由乡镇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建立档案室,对各村的财务会计档案实行分柜管理,编制档案目录,并妥善保管,确保村财务档案管理连续、完整、安全。

  二、全面推行村级财务预算管理

  村级财务必须健全收支计划,全面试行年初预算、年终决算“二项编制”管理制度。

  (一)全面试行村级财务预算编制。村集体经济组织自2009年开始试行年度预算编制制度,年初按照“依法依规、量入为出、以收定支、留有余地”的原则,细化项目,认真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年度预算方案必须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村民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并报乡镇财政所备案,作为当年资金开支的依据。乡镇财政所要加强村级财务预算编制工作的指导,据实把关,帮助各村编制好既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又具有可操作性的年度预算。

  (二)严格村级财务预算管理。要强化村级财务预算约束力,村级财务预算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确立,就必须严格执行。凡年初无预算的支出项目,村级不得支出,村民理财小组不得审核,代理服务中心不得报账。如特殊原因确需调整预算的,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执行。

  (三)及时编制村级财务决算。年度终了时,代理服务中心应根据当年各村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编制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送各村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后,及时向村民反馈村级财务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三、规范村集体资金、资产监督与管理

  进一步管好用好村集体资金,确保村集体资金保值、增值,防止新的不良债务的产生,切实保护好村集体和农民的利益,是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工作的重点。

  (一)村集体资金实行统管制。按照全市统一规定,各乡镇代理服务中心在当地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设代理专户。所有村集体收入(包括上级补助收入、土地补偿收入、资产处置变价收入、“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和社会捐赠收入等)一律进入中心代理专户,支出一律从中心代理专户划拨,实行集体资金统管制,并分村建帐,独立核算。

  为确保村级集体资金安全,提高村级理财水平,杜绝村级资金使用随意性,维护村级财务预算的严肃性,对各村预算安排后的结余资金、积累资金全部缴存市财政专户。对各村新增重大支出项目的,市财政按程序及时调度资金予以拨付。同时,对村级集体资金管理坚持约束与激励同步,凡村级资金管理到位、使用规范、积累增加的村,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进行奖励。奖励资金可用于农村公益性服务项目、弥补村级公用经费不足和适当解决村组干部待遇等支出。   

  (二)强化集体资产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企业、设施、设备等资产购置、发包、出售(租)时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村集体建设项目、资产购置、发包、出售(租)时必须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公开招标(租),广泛接受群众监督,防止暗箱操作和以权谋私。同时,乡镇财政所要对村集体资产的购入和处置进行全程监督。

  (三)规范村级投资行为。各村在项目投资中必须按照程序报批,不得随意投资兴办企业,更不得随意拆借资金。对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和公益事业的投资项目,应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各乡(镇、处)要从村民代表、党员、纪检小组中选出村级监督员,直接对招投标进行全程监督。并及时将项目招标过程、中标结果在村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切实增强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

  

二○○八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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